北京日报 2021-04-21
案情回顾
陈某离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小莉,由其妹收养。前夫韩某与陈某妹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韩某与小莉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结果确认二人存在亲子关系,陈某妹妹与小莉经法院审理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后韩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小莉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韩某提供了鉴定意见书,小莉也对鉴定不持异议,因此判决确认韩某与小莉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法律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之一,是明确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前提。现实中,当事人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屡有发生。民法典此条以法律形式规范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为婚姻家事领域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寻求救济途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重要完善。
通常,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包括父或母,也包括成年子女。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一般是指生父与非婚生子女之间亲子关系的确认,生母可依据分娩胎儿的事实确定亲子关系。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有必要的证据时,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情形包括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生父不愿认可亲子关系,生母以生父为被告提出确认之诉;孩子因被抱错等原因和父母离散,父母找到孩子后,向法院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成年子女以生父或者生母为被告,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只能是父或者母,不包括成年子女。实践中,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即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通过出生的事实予以推定。当父或母认为现存的亲子关系有错,且有必要证据时,依据该条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必要的证据可以是:母亲怀孕时与法律推定上的
父亲处于分居状态、法律推定上的父亲无生育能力、亲子鉴定意见显示父母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只能由父亲或者母亲提起,成年子女不能提起。这一限制是为了防止成年子女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维护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体现了对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保护。亲子关系被否认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及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复存在。
原标题:父母或成年子女有权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来源:北京日报 邱泽宇(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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