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 2021-01-25
来自丰台团的市人大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参与过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她认为,在监护制度的家庭监护与国家监护、父母与子女关系、离婚子女抚养权、收养制度等方面,民法典都作出了明显的改进,预计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这些变革都将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张雪梅说,未成年人受侵害、失足、校园欺凌以及单亲家庭中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一定是在监护上出了毛病。民法典颁布后,在婚姻家庭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内容,如抚养、教育、保护等诸多方面,都作出了根本性的规定。即使父母双方离异,也一样要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民法典中还有涉及未成年人继承权益等方面的问题,都根据司法实践中所发现的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作出了规定,处处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张雪梅说。
在民法典第三十四条中,新增了“突发事件情况下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时,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条款。张雪梅说,去年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已经规定了民政部门要在包括该种情形在内的7种情形下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在5种情况下承担起长期监护责任。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也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支持。
在关于“收养”的章节中,民法典作出了严密的补充:第1105条新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1102条,从原来的《收养法》“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相差应在40周岁以上,调整为现行的“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双方年龄差应在40周岁以上。在第1098条规定中,除了收养人必须要有抚养、教育的能力之外,又增加了“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必须没有出现过“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一项。“这个修改,极为重要!”张雪梅说,国家正在建设涉及性侵、虐待、拐卖、伤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一旦公民名下出现了这些犯罪信息,绝不可能允许他们收养未成年人。
张雪梅认为,“民政部门需要进行收养评估”的规定,在最大限度上增加了确认收养资格的准确性。包括这一条在内的此次所有修改、新增条文,说到底都是一句话:在最大限度上,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让涉未成年人的法律能够最充分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张雪梅代表 民法典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晚报
本报记者 安然
流程编辑:u008
版权声明:文本版权归京报集团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改编。
编辑:u008
Copyright ©1996-2020 Beijing Daily Group, All Rights Reserved
京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