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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胁迫结婚,密云法院: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

北京晚报公众号   2021-03-10

今年1月18日,女子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之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王某说,她是被对方胁迫着、被迫去登记。密云法院依据《民法典》作出裁判: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2019年3月,王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接触后,王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但李某坚决不同意。去年11月,李某提出要结婚,被王某拒绝,之后,李某多次找到王某家和她所在单位,各种威胁,口出“不结婚就让你不能工作”等等诸多言辞,胁迫王某与他结婚。今年1月18日,王某被迫与李某登记结婚。

登记后,王某拒绝与李某共同生活,李某对王某进行拉拽和推搡,致王某身体局部淤青。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庭审过程中,李某承认胁迫王某登记结婚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主观上不同意登记结婚,李某以对王某的生命及名誉为要挟,迫使王某违背真实意愿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李某的行为构成胁迫。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属因胁迫后缔结,故受胁迫方王某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法作出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资料图 王金辉 制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释法

密云法院法官助理任佳薇说,民法典规定,婚姻的缔结必须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一方因受胁迫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其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绝不是一个人的独角戏说“我想要”!

《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婚姻方面的规定,与之前的法律有所不同。例如,对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进行了修改。请求撤销婚姻的,由原来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变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未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不以结婚登记之日为起算点,而是规定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段时间在法律上的名称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施行后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请求,不能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民法典中还新增规定:“婚姻关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较之婚姻法中对于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仅限于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时才享有,新规定更有利于对被撤销婚姻中受胁迫方的保护力度。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只要是能够使受胁迫者违背自由意志而结婚的,无论是对身体上的强制抑或精神上的控制,都构成胁迫。 

因胁迫结婚的,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即使发现一方当事人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但在当事人未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时,也不得依职权撤销婚姻。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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