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 2021-06-23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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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诈骗罪“严重情节”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达到50%。电信网络诈骗大要案件频发,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巨大,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就达353.7亿元。另外,随着现代通讯和移动支付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境内打击力度的空前加大,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愈加猖獗。
对此,意见提出,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特别是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据统计,目前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但是,受诸多客观因素所限,公安机关在境外通过警务合作或者司法协作等方式取证,执法难度极大。
为此,意见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属于“严重情节”的诈骗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继续突出打击“两卡”犯罪
社会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涉“两卡”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推波助澜,已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意见明确:继续突出打击“两卡”犯罪。
意见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解决了非法交易“两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另外,意见还规定,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关联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不轻纵犯罪。
查扣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
意见还进一步完善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如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讯信息的发送地、到达地等,“猫池”等网络硬件设备的流转地等,均纳入管辖范围,继续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大管辖”原则,确保顺利推进案件办理和诉讼,更加精准、高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并且,为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方便诉讼活动,确保打击有力,意见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上游犯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下游犯罪,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还有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认定犯罪存在关联,公检法机关可以并案处理。意见还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
(原标题:两高一部发文严惩跨境电诈犯罪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 最高可量刑10年)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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