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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近40%被告人获刑3年以上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3-12-07 13:09

12月7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召开的新闻通报会获悉,作为集中审理北京海关查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法院,2015年至2023年6月该院共审结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77件,其中近40%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介绍,象牙、犀牛角、穿山甲片、玳瑁、棕熊胆及狼牙等珍贵动物制品在走私案件中较为常见,走私行为人多通过行李箱藏匿或随身携带通关的方式将涉案珍贵动物制品运输入境,被告人多为外出务工、留学、旅游后归国人员,且走私目的多样,或是为了在国内黑市上倒卖牟利,或是用于馈赠亲友、治疗疾病等。

李某从几内亚出发,经迪拜转机后,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海关关员在其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疑似穿山甲鳞片四包。经鉴定,上述疑似穿山甲鳞片来源于鳞甲目穿山甲科长尾穿山甲属黑腹长尾穿山甲和树穿山甲,共计价值人民币275200元。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携带穿山甲鳞片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鉴于李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此案审理中明确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与附录Ⅱ中非原产于我国的物种一般分别对应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北京四中院副院长王靖介绍,部分案件中涉及的珍贵动物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是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附录II列明的珍贵动物,因此办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案件过程中,确认案涉保护动物级别,尤其是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该院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对相关规范、立法原意的深入分析,明确了在无特别规定时,CITES附录Ⅰ与附录Ⅱ中非原产于我国的物种分别对应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为了加强类案审理的规范化,四中院还制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审判指南》,统一和明确了走私案件的证据标准和裁判尺度,并在每个个案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持“疑点利益归属被告人”的原则,对存疑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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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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